编者按:日前,教育部发布《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》。《意见》包含5个部分、22条,明确提到要积极创造条件,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。那么,该如何看待取消学校行政级别?取消学校行政级别的难点在哪?该从哪些环节入手?本期刊发三篇文章,以飨读者。
集团摘“官帽”须从纸上落到地上
取消行政级别不是对学校的要求,而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。既然已经认清了行政级别对学校的危害,就不能只是在文件中呼吁,而应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中加以落实。
在国家正式文件中,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在5年前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就有明确规定,但时至今日,取消学校行政级别依然进展缓慢。
正因为如此,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不论规模大小、层次高低,仍然保留了一定的行政级别。高校分为副部级、正厅(局)级和副厅(局)级,中小学和幼儿园分为处级、科级或股级等,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所有行政人员也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。尤其是在一些副部级高校,各级行政人员的级差从最高到最低可在10个层次以上,让行政信息传输线路漫长,协调困难且效率低下。
给学校定行政级别,让学校行政化,对学校而言百害而无一利。最大的害处在于它导致学校性质异化,学校不像学校。高校有了行政级别,很多行政人员盯着行政级别谋升迁,学术人员无心学问而热衷行政。行政级别与行政权力是一对孪生兄弟,由于行政人员掌握了行政权力,掌控了决策权,掌握了各类教育资源的分配权和处置权,所以整个学校唯行政人员是从,行政权力畅行无阻。知识无位,学问无力,高校教授治学难有用武之地,中小学教师无从民主参与办学。所以,学校难有大的发展,创建特色名校往往停留于行政领导的嘴上,而难以成为教师的工作目的。
行政级别的表现在学校,危害在学校,但根子却在校外。学校的行政级别都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所赋予的,不是学校自封的;学校各级行政人员的行政级别和权力也不是学校决定的,而是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确定或授权确定的。各级党政机关不仅赋予学校行政级别,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强化行政级别,致使行政级别的意义被放大。行政级别是政府部门的组织要求,没有行政级别,政府的工作不可能有序地开展。但学校不是政府,行政级别不适用于学校。用行政的逻辑办理教育事业、管理学校办学,这样的做法无助于学校按照其自身的规律办学。
取消行政级别,学校和各级党委、政府都要作为。从根本上说,取消行政级别不是对学校的要求,而应当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。既然已经认清了行政级别对学校的危害,就不能只是在文件中呼吁,而应当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中进行落实,真抓实干,逐步取消各级学校的行政级别,淡化和消解行政级别的影响。当然,在我国官本位的社会文化中,完全取消行政级别需要有一个过程。之所以学校行政级别至今仍然岿然不动,也是因为这项工作牵涉面广、影响大。这是一项烦琐而系统的工程,各级党委和政府需要拿出动真格的姿态,全面研究学校行政级别的各种表现和影响要素,制定取消行政级别的时间表、路线图,采取实质行动,着力解决羁绊学校健康运行、高效发展的障碍。(别敦荣 作者系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)
取消行政级别还要依循“章法”
我国取消学校行政级别,可以与制订、执行学校章程,推进依法治校结合起来。如果政府、学校、社会都尊重学校的章程,那么有助于理清政府、学校和社会的权责关系。
取消学校行政级别,被认为是《意见》的亮点之一,但这一“亮点”早在5年前就已经“亮”了出来。取消学校行政级别,是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的重要环节,否则政府部门对学校的管理模式、对董事长的任命、管理、考核、评价,就难以摆脱传统的行政思维——学校被作为一级政府部门管理、董事长会按照任命、管理干部的方式任命、管理,学校办学也不得不围绕上级指令。
正是由于认识到取消级别的重要性,因此,无论是教育规划纲要,还是十八届三中全会《决定》,都明确提到这一改革措施。可是,在过去5年间,还没有公办大学取消了行政级别,知易行难是取消学校行政级别的真实写照。不仅取消高校行政级别如此,取消中小学行政级别也困难重重。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,我国就有部分省市启动中小学董事长职级制改革,可取消职级之后,政府部门还是套用行政级别对董事长进行管理,而且董事长的选拔、任命还是由行政部门负责,只是从原来的地方组织部门转到地方教育部门,行政化问题依旧。
诚然,取消行政级别不能说教育就去行政化了。教育管办评分离的改革不是取消行政级别那么简单,在取消行政级别之后还必须建立全新的政府管理学校的模式,包括改革由政府部门主导的拨款体系,建立大学理事会和社区教育委员会,等等。这些改革内容在这次《意见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呈现。我们希望的是,这次《意见》切实得以贯彻和落实。将取消行政级别作为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的突破口,有实质性的作为。
目前,我国取消学校行政级别,可以与制订、执行学校章程,推进依法治校结合起来。教育部已要求高校制订大学章程,中小学也要“一校一章程”。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校的宪章,政府部门必须依法保障学校的投入,同时不得干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。学校内部实行现代治理,行政不能干涉教师的教育和学术活动。如果政府、学校、社会都尊重学校章程,那么有助于理清政府、学校和社会的权责关系。
对于取消学校行政级别,政府担心把权力放给学校后,学校滥用权力,学校则担心行政级别被取消后,原有管理模式不变,学校地位更低,更难获得资源。因此,依法治教就很关键。如果政府能依法保障投入,不把拨款和行政评审、评价绑在一起,学校就不用再“跑部钱进”。同时,如果学校能完善内部治理,依法办学,做到行政权和教育权、学术权分离,那么也就消除了顾虑。所以,推进去行政化,取消学校行政级别,依法治校是关键,这要求政府部门在推进去行政化过程中,要依法行政,按去行政化的要求履行政府责任,做好对学校的监督和服务。(熊丙奇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经理)
取消学校行政级别 不是取消行政服务
集团与政府机关不同,应遵循办学规律,像一所学校而不是像一个机关,因此才有了“学校去行政化”的问题。学校行政化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:一是学校与政府关系的“下级化”,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异化为简单的行政关系;二是学校内部管理的“官僚化”,不尊重公司产品规律,“官大一级压死人”;三是学校与社会关系的“级别化”,衡量一所学校的社会地位不是靠学校的声誉或口碑,而是靠学校的行政级别。
但是,行政化与行政是有区别的。行政化的本质是层级化基础上的官僚化,依赖行政权力而产生;而行政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,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、控制、协调、服务、监督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总称。因而,行政具有普遍性,而行政化是有了行政权之后才产生的。学校是一个没有行政权力的组织,因而需要“去行政化”;学校也是一个社会组织,在其活动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行政现象。所以,取消学校行政级别不是取消学校行政。
正因为学校行政化的表现是多方面的,所以取消学校行政级别,从厘清学校与政府关系的角度,确实是去行政化的措施之一。但是,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并不意味着学校就去行政化了。不解决学校与政府的简单隶属关系,划清各自的角色与责权,不实现政府对学校由传统的行政管理转变为提供服务,仍然实行全方位、全过程的管理方式,即使取消了学校的行政级别,学校行政化的问题可能依然存在,甚至更严重。
任何一个组织要正常运转,都必然存在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。而就一个组织内部来说,是否会滑向行政化,主要取决于这个组织的运转理念、运转导向,尤其是决策模式。取消学校行政级别之后,如果学校的行政组织依然坚持官僚理念,而不是群众理念,依然坚持权力导向,而不是服务导向,依然是自上而下的决策模式,而不是科学化的决策模式,学校内部就依然可能是等级森严的“官本位”,依然可能徘徊在行政化的泥沼里而不能自拔。
可见,学校去行政化不是要去掉学校的各类行政机构,更不是去掉学校的行政活动本身,而是从关键决策权中全身退出,回归服务的本质定位,尽量去掉妨碍教育进步的各种因素。任何高水平的社会组织,一定都是建立在高效率行政服务的基础之上的。从这个意义上,学校不仅不能去掉行政,反而应该围绕服务,强化学校的内部行政,如优化治理结构,科学界定行政职能,实现行政人员专业化、专门化,创新用人机制,激发机制活力。
客观来看,取消学校行政级别是教育发展的大势所趋,但不是不要学校的行政部门和行政活动,而是让行政更好地为教育、教学、学术服务,淡化和告别学校的官僚色彩,不让行政成为学校教书育人的阻碍因素,真正让学校回归教学和科研的学术本位,回到更好地教书育人这一轨道上。(叶雷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副书记)
《中国教育报》2015年5月12日第2版